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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s视界– 新冠病毒(COVID-19)促使FIRB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By Wendy Rae, Jeremy Low, Andrew Wong
COVID-19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FIRB)

概要

2020年3月29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财政部长宣布对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审查批准(FIRB)体制进行重大修改,以应对由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爆发引起的风险。这些修改虽然是暂时的,但大幅度地扩展了需要获得FIRB批准的交易范围,并大大延长了FIRB申请的审查期限。

修改的内容

修改主要如下:

  • 从2020年3月29日澳大利亚东部夏令时间晚上10:30起,《1975年外国并购和收购法(联邦)》(the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 (Cth))(以下简称“《《法案》》”)项下对可能触发审批的外国投资交易的审查门槛将降至0澳元。这个修改适用于所有受该《《法案》》约束的外国人。
  • 根据该《《法案》》,FIRB对新递交的申请和现有申请的审查期限将延长至六个月。但会优先处理保护和支持澳洲企业和工作的投资申请。

这些修改是暂时的,并将在COVID-19危机期间保持不变,预计至少要持续六个月直到2020年9月底。

新的0澳元审查门槛旨在解决政府就COVID-19对澳洲企业的负面影响可能会导致企业以低于通常FIRB审查门槛的价格向外国买家出售不良资产的担心。FIRB审核期的延长旨在给FIRB和财政部长足够的时间来审查申请。

FIRB已发布有关新修改的提问和回答(Q&A),预计将通过法规和/或修订《2015年外国并购和收购条例(联邦)》(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Regulations 2015 (Cth))的方式来实施这些修改。因此,我们将需要等待这些法规来全面评估新修改的实施方式。

根据FIRB发布的提问和回答,新修改的重点包括:

  • 0澳币审查门槛适用于所有外国人。新的0澳币审查门槛将适用于所有受该《法案》约束的外国人。这与他们是私有投资者还是外国政府投资者无关,也与他们的原籍国无关。因此,这意味着先前与澳洲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各个国家投资者所享有的更高审批门槛也降低至0澳元(尽管是暂时的)。
  • 现有协议不受影响。新的0澳元门槛不适用于2020年3月29日东部夏令时间晚上10:30之前签订的协议,包括已经签署但尚未完成的收购协议,无论该协议是否仍附带未完成的条件。
  • 非货币审查门槛的条件保持不变。该《法案》规定的其他非货币审查门槛的条件不会改变,需申报交易(notifiable action)和重大交易(significant action)的定义也不变。例如,一个外国私人投资者通常能购买澳洲公司低于20%的股份,而无需取得FIRB的批准(但要考虑到对澳洲土地、农业、媒体等特殊资产和行业收购的一些特殊规定)。
  • 申请人被要求同意延期。除可以签发中期决定以将审限延长至最多90天之外,当前的《法案》没有授权财政部长可以单方面延长FIRB申请的审查期限。该《法案》有效地规定了延期需要得到申请人的同意。因此,财政部长和FIRB表示,他们将与申请人协商,将审查期限延长至六个月。这意味着FIRB将要求申请人同意延期。我们预计大多数申请人将同意延期旨在最大限度地提高其获批的可能性。
  • 例外情况延续。该法令规定的各种豁免(包括对股票认购权发行和借贷的豁免批准rights issue exception and moneylending exception)将保持不变。

FIRB还宣布,它将考虑退还因COVID-19原因而撤回申请的申请人所支付的申请费。

对拟定交易的影响

新的0澳币审查门槛将对收购方为外国人的拟定交易会产生重大影响。例如:

  • 澳洲公司。根据新规定,无论被收购资产的价值多少,外国投资人收购澳洲公司20%或更多股份的每笔交易均需要获得FIRB的批准。而之前的规定,对于该等交易的审批门槛为75亿澳币(而对自贸协议项下特定国家的投资者之审查门槛为11.92亿澳币)。
  • 澳洲土地公司。根据新规定,无论被收购的澳洲土地公司价值如何,外国投资人对澳洲土地公司的每笔收购均需获得FIRB批准,除非(1)该土地公司是上市公司,而外国投资人仅被动的持有其低于10%的股份,或者(2)该土地公司虽是非上市公司但只持有非住宅用地,而外国投资人仅被动的持有该土地公司中少于5%的股份。在新规定之前,审批门槛则因澳洲土地公司持有的土地类型而异。
  • 澳洲农业企业。根据新规定,外国人每次收购澳洲农业企业10%或以上的股份,无论被收购资产的价值如何,均需要获得FIRB的批准。在此之前的审查门槛起点为6000万澳币。
  • 融资。原有的按比例股票认购权发行可豁免FIRB批准(the pro rata rights issue exception)的规定仍然适用。但如澳洲公司进行融资,有外国投资人来承销,则无论公司价值如何,承销的外国投资人均需获得FIRB批准,除非他们与被融资的澳洲公司达成协议,将其承销的权益限制在低于20%,或承销商有豁免证明(exemption certificate)。
  • 离岸收购。离岸收购的豁免仍然不变,即如外国私人投资者通过离岸收购间接收购了澳洲公司20%或更多的权益,除非该澳洲公司是澳洲土地公司或农业企业、并且企业价值已达到适用的审批门槛起点,否则此收购不会触发FIRB强制性审批的要求。不同之处在于,新规定适用的审批门槛为零,这意味着无论澳洲土地公司或农业企业的价值是多少,所有会导致持有澳洲土地公司或农业企业20%或更多权益的离岸收购均需获得FIRB的批准。
  • 内部重组。根据新规定,更多的企业内部重组将需要FIRB的批准,并受到政府机构(尤其是澳洲税务局)的监督。
  • 澳洲土地。根据新规定,外国投资人对澳洲土地的任何收购,无论土地价值多少,均需获得FIRB的批准。这不仅包括购买土地的永久产权,还包括任何超过5年(包括任何续签的选择权期限option to renew)的租约。此前,该类审批门槛因土地类型而异。